
001031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01046 移动电源换版方案
1、2022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该文件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本规则适用范围内的便携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即将进行CCC认证管理,因此认监委新版CCC目录2023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后,CQC将不再颁发对应的CQC自愿认证证书。
2、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旧版标准实施认证。自2024年1月1日起,CQC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向我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补充新旧版标准差异测试,确保在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5年3月31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4、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以及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以下统称新纳入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新纳入产品CCC认证委托,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和附件中列明的适用标准开展认证工作;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新纳入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另行公告。
二、对新纳入产品的CCC认证范围界定详见附件。其中,对于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现阶段先行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CCC认证;对于其他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CCC认证。
三、鉴于GB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月1日强制实施,为降低企业获证成本,指定认证机构按照该标准开展相关产品CCC认证工作。
四、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合格评定结果,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获证。
目前锂离子电池的CCC强制性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尚未发布,CCC认证尚未开始实施,将于2023-8-1日起受理CCC申请
新纳入产品CCC认证范围界定
产品种类及代码 |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 适用范围 |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 备注 |
电源(0807 、0907) | 直接与电网电源连接,输出可配接电信终端设备产品,具有电压转换功能的设备。包括供电性质和电气参数转换。(0907) | 电信终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 电信终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源转换器等。 | 适用标准:GB4943.1GB/T9254.1GB17625.1 |
移动电源(0914) | 质量不超过18kg,包含锂离子电池和/或电池组,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 | 移动电源 | 充电宝、便携式储能电源、露营用移动电源等。 | 适用标准:GB4943.1GB31241 |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0915) | 依靠锂电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互相转化的装置,并被设计成可充电;包含有保护电路的任意数量的锂离子电池组合而成准备使用的组合体。 |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 便携式办公产品、移动通信产品、便携式音/视频产品等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 1.适用标准:GB312412.不包括电子烟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