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 GB 4943.1—2011 |
2 | 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 | GB 4943.1—2011 |
3 | 电气绝缘 | GB 4943.1—2011 |
4 |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 | GB 4943.1—2011 |
5 | 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 | GB 4943.1—2011 |
6 | 抗电强度 | GB 4943.1—2011 |
7 | 电源端子骚扰电压 或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 | GB/T 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 GB/T 9254.1—2021 |
8 | 电信端口传导共模骚扰 或有线网络端口的不对称模式传导发射 | GB/T 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 GB/T 9254.1—2021 |
9 | 辐射骚扰(1GHz以下) 或1GHz以下辐射发射 | GB/T 9254-2008及其第1号修改单 GB/T 9254.1—2021 |
10 | 产品能效等级 | GB 21521—2014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254.1—2021 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
GB 21521—2014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